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焕军先生关于(2022)鄂01民终17228号民事判决书的声明

2022-12-14|50581|返回|

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928日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罢免张哲伦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改选江焕军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张哲伦就该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哲伦的全部诉请。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2022)鄂01民终17228号生效终审判决(详见附件),认定案涉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不成立的法定事由,亦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原告张哲伦、被告湖北惠恒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焕军先生现声明:自2021928日起,张哲伦已不再是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无权再代表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只有新任法定代表人江焕军先生才能代表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对外签署文件。自2021928日起,张哲伦代表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任何文件均属个人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湖北惠恒公司会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声明!


湖北惠恒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江焕军

2022年1214


附件:(2022)鄂01民终17228 号民事判决书-湖北惠恒公司